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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 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7:29访问次数: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 规范决策, 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中办发 〔 2014 〕 55 号) 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 等法律法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 “三重一大” 制度基本要求:

(一)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推进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二) 坚持 “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的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 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二章 “三重一大”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 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 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 学校党的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

(三) 学校的办学方向、 办学理念、 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四) 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 调整, 包括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 校园建设、 学校事业发展、 专业设置和调整、 招生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总结及相关政策的审定;

(五) 学校专业建设、 教学改革、 思想品德教育、 学籍管理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

(六)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七) 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 (直属系部)、 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 撤消;

(八) 学校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 奖励、 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的审定;

(十) 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校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一) 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政策;

(十二)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决定;

(十三) 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 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 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包括:

(一) 学校中层干部 (包括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出国 (境) 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的) 的任免、 党纪政纪处分;

(二) 校级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

(三) 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 上级党代会代表, 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 校级领导小组、 工作小组、 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六) 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 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 国内国 (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二)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房屋修缮项目;

(三) 不动产购置、 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 购买服务等;

(四) 申请项目贷款、 重大投资项目和外借款, 对外投资、 融资项目;

(五) 土地、 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处置;

(六) 学校大型庆典、 纪念活动;(七) 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项目, 是指 10 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具体决定范围如下:

(一) 金额在 10 -50 万元资金或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不含 50 万元) 资金或项目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 受赠资金或资产的使用, 根据捐赠人意愿, 按上述规定研究决定。

(三) 10 万元以下 (不含 10 万元) 资金或项目, 由校长决定。

(四) 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或项目。

第四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 “三重一大” 事项应由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 会议形式: 主要指党委会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

会议分工原则:

(一) 党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 干部任免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二)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的具体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会议涉及党务工作范畴的由党委书记主持, 涉及行政工作范畴的由校长主持。

(三)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对教学、 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事项做出决定。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 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 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一) 对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 全局性的重大决策、 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 广泛听取师生意见, 扩大师生参与度。

(二) 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 “三重一大” 事项, 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 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 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 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 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 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 重大合资或重大合作项目、 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等事项, 应建立论证制度, 在决策前进行必要的论证、 咨询和评估, 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六)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应建立专家论证制度, 在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 技术咨询、 决策评估, 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七)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 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 在决策前对必要性、 预期效益、 风险规避等进行分析, 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前,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 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 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讨论决定干部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纪委副书记、 监察处长列席 “三重一大” 事项审议决策会议, 相关职能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讨论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 “三重一大” 事项时, 领导班子成员应回避。

(二) 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时, 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 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 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最后发表意见。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 “三重一大”事项, 一般应暂缓决定。

(三) “三重一大” 事项依有关规定,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程序:

(一) “三重一大” 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 由相应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 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相应会议汇报 “三重一大” 事项执行情况。

(二) “三重一大” 事项应确定落实部门, 由党委 (校长) 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落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重一大” 事项实施进展情况, 实施中如需变更、 调整原定方案, 由落实部门提出建议报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三) “三重一大” 事项经学校相应会议决策后,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确需变更的, 应由相应会议重新做出决策。

(四) 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 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 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 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进行, 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应会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接受上级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 (校长) 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 负责跟踪、 督查 “三重一大” 事项执行情况, 及时向书记、 校长和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 (除依法保密外) 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纪委、 监察处、 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偏、 纠错建议。

第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 “三重一大” 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 纪委报告。

第七章 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 以重大决策实施方案提出的预期效果作为评估标准。

(二) 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进行依法依规的过程评估和实施效果进行的结果评估。

(三) 针对不同的项目, 依靠行政部门进行评估, 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或引进第三方进行评估; 或同时依靠这三方面力量进行全面评估。 建立验收制度。

(四) 建立评估报告汇报制度。 所有项目形成评估报告, 并向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五) 评估结果既作为今后同类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案例; 也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年度考评依据、 奖罚依据。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 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 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 制度决策程序,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 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 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 明确集体责任、 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事实、 性质、 情节应承担的责任, 依法依纪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免职、 责令辞职、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大学系统内两专科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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