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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及其议事决策制度

来源:作者:党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3日 17:30访问次数: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中办发 〔 2014 〕 55 号) 和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 领导学校工作,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 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 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 培养、 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管理权、 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 (系)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党委会议原则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 坚持民主集中制,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 决定重要事项, 应当进行表决。 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 按分工履行职责。 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 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支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凡 “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意见, 完善群众参与、 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章   党委会议议题确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 加强沟通, 增进了解, 协调一致, 提高效率; 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 定期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 努力做到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第十条   议事范围:

(一)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上级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学校党员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 的决议。

(二) 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 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 发展、 稳定及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工作、 宣传工作、 统战工作、 群团工作、 老干部工作、 安全稳定工作、 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 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 纪委工作报告。

(五)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编制的重要改革方案和组织人事的重要工作方案; 讨论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及调整事宜; 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 晋升、 奖惩、 调动工作;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 选举党委会委员和书记、 副书记。 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 副书记。

(七) 讨论审定学校章程。 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年度 (学期) 工作计划。 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 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八) 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九) 定期听取教学、 科研、 学科建设、 学位点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社会服务、 后勤和产业开发、 联合办学、 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 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 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十) 讨论决定学校收入分配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配置和处置; 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十一)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的组织形式:

(一)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 不是党员或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必要时或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 党委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进行表决时, 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委员要分清工作主次轻重, 保证参会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 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四) 凡属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和议题提交决策前, 应经书记、 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议题的提出须遵循 “必要、 成熟” 的原则。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认真履职尽责, 严格把关, 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不提交会议讨论; 各部门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 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 议题一般由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 并附汇报提纲, 应包括议题简述、 调研论证情况、 制度政策依据、 建议方案等内容, 经分管校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后, 由党委办公室汇总。

(二) 议题提出前, 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 论证, 确保议题成熟。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 政策、 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 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 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 委员会讨论, 提出明确意见后, 再提交会议讨论。

(三)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 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 应在党委书记、 校长、 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 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 及行政组织机构、 教学科研和学术机构负责人人选, 应充分听取校长意见。 按照 《学术委员会章程》 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事先审议的, 要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技术、 政策法律咨询, 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四) 根据议题需要, 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扩大范围由党委会议决定;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后提出, 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 或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商校长后由党委书记确定; 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可根据议题需要, 先召开由书记主持、 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委员参加、 学校有关党群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的专题会进行酝酿, 但不得代替党委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
定后提出。

(五) 对临时动议的议题、 不成熟的议题、 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对已确定的议题, 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 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五章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 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进行表决时, 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 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集体决议事项, 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 应逐项讨论通过; 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 如无时限要求, 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充分交换意见后, 再提交会议决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 主要负责人 (会议主持人) 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 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 校长、 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 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 按规定应当回避的, 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 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 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 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 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 进行充分论证, 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 其中, 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进行决策前, 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 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确保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制度化。 凡党委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文件、 材料或方案, 除需要保密外, 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会前, 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严守保密制度。 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 决议, 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 会议讨论发言、 表决等情况, 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要做到 “五明确”,即: 具体事项明确、 决策范围明确、 决策形式明确、 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 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 决策事项、 决策过程、 决策结论、 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 议程、 记录、 纪要、 决定、 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由
党委书记审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 以党委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 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六章   会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 要印发会议纪要, 并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既要明确分工, 各负其责, 又要密切配合, 相互合作,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 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 缺席会议的委员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 并进行督促检查。 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 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 协调、 检查和反馈,党委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抓好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党委、 行政班子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 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定,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 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 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 要根据事实、 性质、 情节, 明确集体、 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 主要领导责任, 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 如需复议的, 须有 1 人动议, 经党委书记、 党员校长协商, 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否则不得复议。 决策复议期间, 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 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 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发挥他们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着节约、 高效的原则, 党委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有效衔接。 党委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的, 会议主持、 记录、 会议做出的决议、 决定、 执行及材料归档等有关事项须分别按各自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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