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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计办法

来源:作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8:36访问次数:

合同审计办法

( 2016 年 9 月 20 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及 《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 是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文件, 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作为招标人, 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处编制的各类用于招标活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 签订、 执行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 规范性、 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 遵循公正、 公平、 诚实守信的原则, 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二) 大宗物资、 仪器、 设备及教材、 图书等买卖、 租赁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三) 各类技术开发、 转让、 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 委托管理以及其他业务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 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 招标文件审计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选择实施。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是否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

(二) 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 招标文件是否完整、 规范, 如: 投标人资格条件、 合同条款、 技术规格、 评标方法是否明确;

(四)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是否存在非特定业务需求的倾向性或歧视性;

(五) 评标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第八条 合同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 项目是否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 资金是否落实;

(二)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 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 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 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准确, 如: 标的、 数量、 质量

(型号规格)、 价款 (或酬金)、 质保、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 明确;

(五) 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 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 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六) 如果经过招标, 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 是否存在对招投标文件要素的实质性改变;

(七) 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某些特殊要求的审批、 审计、签证、 登记、 公证等手续。

第九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 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 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十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 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 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 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2. 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 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 , 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 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 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审计处进行审计, 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 审计处收到合同文本后, 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有效。材料不全的, 暂不予受理, 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 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 受理合同后, 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 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 参与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进行合同审计时, 发现违反规定的, 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 在处理之前, 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 已签订合同的, 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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