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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计办法

来源:作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2日 18:41访问次数:

后续审计办法

( 2016 年 9 月 20 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 保证审计效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以及 《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 是指学校审计处为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审计处、 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后续审计活动。

第四条 被审计部门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后续审计活动。

第四条 被审计部门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部门管理层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合理、 有效。

第五条 审计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部门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 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部门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 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一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部门基于成本或其他因素考虑, 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 并做出书面承诺时, 审计处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 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 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 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 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 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 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被审计部门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 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 如果被审计部门的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 使其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 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 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

要深入检查, 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向被审计部门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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